华北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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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天津市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深层地热作为热水系统热源时,生活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 经计算年太阳能保证率不小于 50%的十二层以上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 有热水需求的其它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热水系统。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中规定: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规定:公共建筑中的公共浴室、厨房等用热水部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热水。

 

山西省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省城镇新设计的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的逆十二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山东省

《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十二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济南市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自2014年起,市域内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德州市

《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凡具备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新建医院、宾馆、学校、公寓、酒店、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供热的工业企业(如纺织印染、造纸、制药、化工、干燥等企业)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临沂市

《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全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十二层以上二十二层以下的高层住宅必须预留管路。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热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潍坊市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确保县城以上规划区内居住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实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

枣庄市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河北省

《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规定: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中,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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