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最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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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中规定: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江苏省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自20081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区域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浙江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规定: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中规定:别墅及排屋类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低层及多层类住宅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高层住宅宜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取合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

《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十二层(含)以下(十二层以上上部六层)新建住宅建筑中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地源热泵系统用于空凋、采暖和生活热水的住宅除外。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或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杭州市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在日照分析的基础上,十二层(含)以下或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热水系统。

宁波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中规定: 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十二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台州市

《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自20071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的别墅、排屋类建筑、多高层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立改套住房等)的上部二层或三层,必须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一体化要求。

 

安徽省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一种的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中规定: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区域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合肥市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中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黄山市

《关于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宾馆、浴室等公共建筑,应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需要集中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应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蚌埠市

《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中规定: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宾馆、酒店、食堂、医院、商住楼、学校宿舍、游泳馆(池)、公共浴室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淮南市

《关于加强我市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20117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工作。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鼓励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铜陵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太阳能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工作。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江西省

赣州市

《赣州市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凡是具备条件的医院、学校、宾馆等热水消耗大户要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政府组织实施或投资新建的建筑如廉租房、安居工程等项目在设计时要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构件,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比例达到20%以上。

新余市

《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从20094月起,新余市要求,城区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七层(含七层)以下居住建筑,由建设单位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光热系统,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及相关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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