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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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关于发展广东省太阳能产业的意见》中规定:政府直接投资或补贴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公共建筑,包括包括新建的学校、工厂、办公楼、幼儿园、体育场馆、医院、酒店、养老院、孤儿院、康复中心、监狱、标志性建筑、公益性建筑等,要按国家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年日照时数大于2200小时、年太阳辐照量大于5000兆焦/平方米的地区,符合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按国家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广州市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规定:新建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深圳市

《深圳市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二五规划》中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时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珠海市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中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汕头市

《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中规定:纳入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惠州市

《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中规定: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多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积极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东莞市

《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中规定:凡新建(含改建、扩建),有稳定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医院、学校、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鼓励其他类型新建或既有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200921日后开工的三类工程: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都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

南宁市

《南宁市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规定: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供应热水,十二层以上新区建筑全部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柳州市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重点领域:一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二类: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建筑;三类: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四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群。

梧州市

《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范围与应用规定:一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二类:集中供应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建筑。三类: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物及建筑群。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一、二类建设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必须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福建省

福州市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中规定: 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三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海南省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的住宅建筑;(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支持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亚市

《三亚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暂行办法》中规定:三亚市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的住宅建筑;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十二层以上(不含十二层)的住宅建筑、单位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须最大化利用建筑物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集热系统,以供楼房所需热水。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热水不足部分可采用其他普通能源供应热水,优先考虑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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